來源:廣東速達進出口 編輯:報關公司 時間:2022年11月25日 15:29閱覽:次
海關對進出口鋰離子電池的檢驗監(jiān)管要求
目前,鋰離子電池相關的HS編碼均已沒有檢驗監(jiān)管條件,無需實施進出口商品檢驗。
雖然鋰離子電池無需實施進出口商品檢驗,但是鋰離子電池屬于危險貨物,仍須對包裝進行使用鑒定。《進出口商品檢驗法》第十七條規(guī)定,生產(chǎn)出口危險貨物的企業(yè),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。使用未經(jīng)鑒定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,不準出口。
按照《國際海運危險貨物運輸規(guī)則》的要求,出口鋰離子電池聯(lián)合國編號主要為3480(3481、3536為安裝在設備或貨運單元中的鋰離子電池組,不予贅述),運輸名稱為“鋰離子蓄電池(包括鋰離子聚合物電池)”,類別為9類,采用II類及以上包裝,特殊規(guī)定為188\230\310\348\376\377\384,包裝導則為P903\P908\P909\P910\LP903\LP904。
01包裝形式
鋰離子電池包裝可采用桶、箱、罐等多種形式,常見的有紙箱、膠合板箱、木箱等形式。實際操作中,鋰離子電池采用紙箱包裝時,紙箱堆垛于托盤上,形成成組貨物,由叉車對整托進行集裝箱裝卸操作。
打成托的鋰離子電池
02特殊規(guī)定
按照《國際海運危險貨物運輸規(guī)則》,鋰離子電池需要滿足多項特殊規(guī)定和包裝導則的要求,主要內(nèi)容為預防電池在容器內(nèi)移動或位置變化造成損壞;必要時安裝通風裝置;總重12KG以上的鋰離子電池要有堅硬的外容器,放置在托盤上,電極不得承重;2011年12月31日后生產(chǎn)的鋰離子電池需在外部標記瓦特—小時比率等。
03標記要求
內(nèi)裝鋰電池和電池組的包件除以內(nèi)裝物的正式運輸名稱或聯(lián)合國編號做出標簽或標記外,還需要進行兩種標記,分別是9類雜項危險物質(zhì)和物品標記與鋰電池標記。標記應顯而易見、清晰,并能承受露天暴露而不明顯減低效果。
9類危險品標記與鋰電池標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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